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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土地确权律师解读农村土地确权应当注意的事项
来源:石进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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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18个指标定下今后五年框架。十三五期间将实施12项重大工程,其中一项就是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董律师对农村土地确权进行解读。

首先,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的规定。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其次,土地确权后,农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注: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解释,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在确权登记时,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现有家庭成员以户口本为基本依据进行登记。要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迁出的外嫁女、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也予以登记,但要进行标注。
第四,家庭承包户部分成员已是国家财政供养人员能否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第五,正在服役和退伍人员如何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办法》规定,农村入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正在复役的,复员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的,仍然具有原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第六,大中专学生如何登记?
   大中专学校以集体户管理学生,不表示其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第七,未入户的婴儿如何登记?
   根据1994年2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关于“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的规定,新增人口属于家庭人口,但不增(减)承包地,因此,应登记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口。
第八,出嫁女和入赘男如何登记?
   出嫁女和人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出嫁女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人地未取得承包土地,娘家人死亡绝户,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是家庭承包,不是农民个人承包,娘家人死亡绝户,出嫁女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员,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因此,应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
   出嫁女在嫁人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出嫁女在嫁出地和嫁人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上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人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
第九,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
第十,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第十一,实测农村土地面积与原来的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原“合同面积”和现“测量面积”。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第十二,一些地方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湿地公园等租用农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
   近年来,一些地方用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方式在公路两旁建通道绿化带、修建了湿地公园等,没有改变原农户土地承包关系,应该将占用土地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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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进学
  • 执业律所:
    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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