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中的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二)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117

        我国证据法理论通常认为,间接证据的特点之一是“证明过程的依赖性”,每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都依赖于其他证据。在司法实务中,用以辅助推论的支持性或否定性证据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欲证明的证据事实存在某种事理性联系,就都可以在证明过程中加以运用。第三,即使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的内容相同,也仍然需要对命题的真假进行判断。证据载体在性质上是物,通常只有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断;证据事实在性质上是命题,因而存在命题的真伪判断。言词证据的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的内容完全相同,但为求真之目的,仍需完成从证据载体到证据事实的推论。要确信证人证言为真,还要考虑大量因素:证人是否有准确的识别和记忆能力;证人是否诚实、是否有撒谎的动机;从证据载体推论出证据事实,在多大程度上与一般经验常识相符,等等。当存在与该言词证据相反的证据时,也只能借助其他证据作出何种事实为真的判断。

        从证据载体到证据事实的推论,是司法推理过程中不可省略的必要步骤。换言之,所有证据都需要推论来明确其内涵,而作出这样的推论需依赖其他证据。毫无疑问,这将使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在整体主义的框架下进行。 法则是推论的依据,每个推理链条或步骤都蕴含了一个归纳概括。法则是对人类行为和客观事理的粗略评估,它们不能证明一个推论是真实的;不过,它们确实发挥了作为三段论推理之大前提的作用。例如,对于证人证言,从证据载体到证据事实所依赖的法则是“如果证人作证说一个事件已经发生,那么这个事件几乎一定/或许/可能确实发生了”。如果法则是真实的,证明力就可以从推论前提转移到结论上,从而赋予结论相对应的证明力。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以上内容由陈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畅律师咨询。
陈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5062好评数602
  • 服务态度好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