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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4大误区
来源:赵敬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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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你还是有可能要为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月定债务归一方所有,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月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均各自所有,各自享有并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但若第三方并不知晓上述协议,主要是指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夫妻间的约定,则该协议仅对夫妻二人有效。

二、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如果你发现对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就没有办法要求分割。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出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

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时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会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亏,也很难打赢官司。

三、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过户,房产会因男方的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1.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债权人。

2.离婚协议对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但可排除债权成立在后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四、股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你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是你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账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因离婚将股权分配给配偶的,配偶获得股权仍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应当合法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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