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含义的扩张及印证理论的概念混乱,并不是因为印证理论本身有多复杂,而是源于其内涵和功能的单薄,需要通过理论阐释将司法证明的其他要素附加其上,使其能够肩负起证明模式的重任。归根结底,印证证明模式是我们在刑事诉讼中用来发现真实的证明制度。研究印证证明最终是为了解决司法证明的核心问题,即如何通过证据发现真实。只有首先把握司法证明的基本原理和作用机制,才能以此为理论工具,准确揭示印证证明模式下司法证明要素的特征并加以评价,进而寻求发现真实的合理路径。
司法证明探求的是过去发生的事实,该事实不能由直接经验感知,只能通过推论的方法获取。事实推理的基本路径可以表述为:证据—证据事实—待证事实。这些由命题之间的推论性关系构成的推理链条,从证据开始逐步展开推论,直至待证事实得到证明。证据、推论、待证事实是司法证明的基本要素:推论是认定事实的手段;证据是用以推论的材料;待证事实是推论的最终目标。不过,推论仅表明认定事实的基本手段,在司法证明中,还需要具体关注推论的依据(法则)和推论的方法(证明方法)。前者是连接各推理环节的事理,后者是可以指导裁判者完成从证据推论到待证事实的全部证明活动的总括性方法。下文便对待证事实、证据、法则、证明方法及其作用原理略做阐述。
我是武汉刑事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刑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