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便于有特殊需要的被收养人依法获得生活保障、医疗照护、辅助康复服务等,使得收养这类儿童更加现实可行。在保护与服务机制的社会化方面,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显著体现,如第99条规定引入社会资源、建构收养支持体系。但对被收养人及收养家庭的支持与服务并非仅限于收养评估和困境儿童救助,还包括收养信息披露以及未来不断被发现的需求和诉求。对传统秘密收养模式构成挑战的是,随着被收养人的身份权意识觉醒并被识别和接受,一旦被收养人依据民法典第1037条第1款主张获悉生父母、出生地等关乎身份建构和身份认同的信息时,有关规范和服务体系的建构便成为必要的制度供给。
就此而言,发展和完善我国收养支持与服务制度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半个多世纪以来,各国收养法律制度普遍引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开放应对现实需求、积极融合多元主体、广泛引入社会资源,表现出鲜明的私法社会化倾向。在我国,针对私法社会化,民法学界有主张民法典应尽可能保持纯粹私法性质的观点,社会法学者则力主私法不应彻底社会化,以社会法为实现法律社会化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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