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万林律师主页
佛山万林律师佛山万林律师
135-3139-5150
留言咨询
佛山万林律师亲办案例
不买社保会怎么样
来源:佛山万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量:116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因各种原因不愿缴纳社保,并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承诺,用人单位据此不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发生法律纠纷后,吃亏的究竟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

下面我们来了解,放弃缴纳社保的4种常见情形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01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李某在入职某印染公司后即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

险的事宜,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后李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为李某补缴工作

期间的社保。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

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

02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

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郭某以该公司未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

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

参加社会保险,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

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目前司法实践对是否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请求权存在争议,在(2021)京民申3465

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保的行为无效,因此导

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03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医疗费损失由谁承担?

李某入职某服饰公司后,该公司未为李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某就医产生了相应的医

疗费损失,要求该公司予以支付。经审理,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纳入社保基金报销的

部分医疗费。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损失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以社

保补贴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

贴。

04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汪某入职某清洁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某日,汪某在上班

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汪某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该公司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

定缴纳义务。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

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

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

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

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以上内容由佛山万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佛山万林律师咨询。
佛山万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124好评数37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富荣大厦十楼1003室
135-3139-515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佛山万林
  • 执业律所:
    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4406*********6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咨询电话:
    135-3139-5150
  • 地  址: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富荣大厦十楼10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