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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和监督服务法律机制的充实(三)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6
浏览量:43

   充实收养程序中的审查、干预和保护机制。 现阶段我国民政系统围绕收养评估在收养信息匹配、融合期、回访监督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探索和积累。,要求优先以政府购买专业服务的形式,引入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进行收养评估,具体的评估方式、标准和流程均已明确。安徽、北京等地在“指引”的基础上又有不同程度的创新。安徽实施办法在机构居间匹配信息方面有所探索:接到送养申请后,所涉儿童的信息通过专门平台公示三个月,接受潜在收养人提出的申请;最终通过收养能力综合评估确定收养主体。北京实施办法创设了“融合期”和“回访监督”机制:收养意向评估合格后,经各方同意,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共同生活90日以期融合,然后进行综合评估;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评估机构进行回访并出具报告。北京经验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收养新机制的成熟运行模式。

   我国收养法可实行以收养登记为核心,具备完整流程、融入相关服务的收养法律程序,其主线可概括为:信息匹配——设定试养期——开展综合评估——作出收养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收养后监督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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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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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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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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