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上海自开始实施“一证一套”,“数砖头”,“托底保障”的动迁新政策之后。对于公房拆迁,原则上已不管房内挂了多少户口(托底保障除外),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能享受拆迁利益。因此同住人的认定在拆迁新政下就十分重要。
通常说的“空挂户口”,是指仅户口在动迁房屋内,而未实际居住,即不满足上述同住人认定中的第二条。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第2条进行了特别备注“特殊情况除外”。那么在实务中,哪些属于特殊情况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案例情况
老李的母亲吴某在上海有一套公房。2000年的时候,老李经过母亲吴某同意,把女儿的户口迁到了公房里。2007年的时候,老李与老伴作为知青及知青配偶退休返沪,户口也落到了这套公房里面。但是因为公房面积不大,只有28个平方,所以老李一家没有在公房里住过,一直是小李一家在住。后来,公房遇到动迁,政府在2017年8月份发布了动迁公告。小李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约有530多万。此时,公房里共有九个户口,分别是老李一家,包括老李夫妇、老李的女儿和外孙;以及小李一家,包括小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女婿和外孙。动迁协议签订后,老李找到小李协商动迁款的分配问题。然而小李却问老李户口迁回来之后是否实际居住过,没有实际居住就是空挂户口,是没有钱分的。老李说,就算我没住过,我从小就在这长大,这是我的家,难道我一分钱也没有吗?而且,你小李一家一直占着房子,就算我想住,怎么住呢?根本就住不下。自己一家也是没有办法才住到外面去的,不能因此剥夺自己一家人的同住人资格,自己一家是有权分割动迁款的。
因为小李一直没有给老李动迁款,动迁组也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成功。最后没办法,双方就把此事闹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
法院最后判决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到200万的动迁款。
案例分析
从上海市旧改征收政策的立法目的来看,动迁补偿不仅是对居民财产性权利依法征收的对价,还延续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居住保障功能。且在制度和实务层面,居住保障原则更优先于财产分配的公平原则。故在分配中保障和救济优先,而后再考虑公平原则。这是政策和法律层面的核心思想。在实际诉讼中,法官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系争各方对房屋来源的贡献、户籍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后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