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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离婚律师解答-资深周运柱律师优秀可靠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1-11-14 22:48  浏览量:122

上海百人大所明伦律师所周运柱律师就有关离婚问题,解答如下

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 :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问 :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以上内容由周运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运柱律师咨询。

周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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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柱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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