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金娥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责任
来源:党金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4
浏览量:1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科城


  【案情】

  周某驾驶车辆造成李某死亡,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提出李某自身患有脑部肿瘤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鉴定机构死亡关联度鉴定,患者患有脑部肿瘤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关联度为20%。保险公司认为,只需承担80%的死亡赔偿金的替代赔偿责任。现李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就死者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者赔偿责任发生纠纷。

  【分歧】

  关于被害者自身疾病能否减轻侵权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李某死亡的结果,交通事故只是原因之一,死亡是交通事故和李某患有脑瘤共同造成的,不能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全部归因于交通事故,李某死亡是事实上的多因一果,侵权者的赔偿责任应当扣减被害者自身的因素。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死亡的结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李某自身患有肿瘤只是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侵权者的死亡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周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李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死亡发生的结果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损害结果扩大的情形。

  第二,从因果关系上来看,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在事实上有自身疾病的参与,但该自身疾病没有达到中断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程度。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原则,只要不存在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从生活经验来看,李某自身疾病是造成死亡的事实原因之一,但若不是因为交通事故就不会造成伤者的死亡。若根据死者自身疾病情况,让其对司机造成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那么只要撞到自身有病的人就可以扣减责任,不同的病扣减不同的责任,这是让遇上飞来横祸的死者还需要承担责任,对死者来说并不公平。

  综上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过程中,并不能因伤者自身存在疾病,就扣减侵权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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