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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双方自1996年起就没有在一起生活,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雷女士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名,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为了预防发生房产纠纷,欧先生还自己写了遗嘱,不想欧先生病故后,纠纷还是发生了,雷女士求房不得,一纸诉状递上了法院。
原配陈女士的律师认为,房屋的房款全部是由欧先生支付的,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夫妻各占一半,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写《放弃声明》是由于被骗了,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欧先生将财产赠与雷女士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内容和目的都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属于无效遗嘱!并且,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已涉嫌重婚罪,陈女士将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同了原告律师的意见,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遂驳回了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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