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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一名马来西亚籍劳动者(小亚)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自2015年3月开始在A机械制造公司工作,该公司拖欠他2015年5月至7月共3个月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这位马来西亚籍劳动者的投诉,并按照程序对A机械制造公司立案监察。
监察员从该公司调取的劳动用工管理资料以及小亚提供的材料综合分析,发现该公司与小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许可。外国人就业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劳动合同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同时,监察员还发现,小亚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平时接受该公司考勤等日常管理,而且该公司此前也根据劳动合同正常支付了小亚2015年3月、4月的工资。
同时,这位“洋打工”的委托律师也向公司人事部负责人发了律师函,说明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最终,被律师函的威压征服的人事主管不得不承认,小亚确实是该机械制造公司招用的,只是由于不久前与外方股东发生矛盾,所以该公司负责人就不愿意支付小亚工资,并希望以此作为谈判的一个筹码。
律师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之后,劳动监管机构向该机械制造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补发小亚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最终,该机械制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发了小亚的所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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