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养章承袭了收养法的整体框架和主体制度,仍自限于纯粹的私法架构。体例上,除因应入典所需改“章”为“节”并删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相应内容外,完全以收养关系为线索构建的框架结构并没有改变;制度上亦主要着眼于对收养法既有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但是,新的立法文本在法律条文的位序、用语方面确有多处改动,释放出了社会化转向的信号。 对比收养法,民法典收养章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收养门槛:一是被收养人年龄从不满14周岁放宽到不满18周岁;二是被收养人条件设定中的“弃婴”用语被摒弃;三是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一名子女,此规则虽从独生子女政策中解放出来,却仍未摆脱人口政策的影响。
在特殊收养方面,民法典收养章的主要改革在于:一是以性别平等视角规范无配偶者单方收养问题,非仅限于收养法规定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情形;二是规定某些特殊收养情形不适用上文所述一般收养条件中收养人子女数量的限制性规定,以及第1103条规定的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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