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亲收养一律适用完全收养机制,不利于保障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随着再婚家庭增多,继亲收养争议时有发生,其焦点在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后,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母不愿再抚养继子女的,如何处理?在单一完全收养机制下,除非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否则继子女只能不受欢迎地留在继父母身边。但可资比照的是,继父母在离婚时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司法裁判规则判定应由生父母抚养。然而在法理上,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
虽然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但随着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深入推进、人口政策的重大转向、慈善公益意识的普及和高涨等,收养机制有望在经过社会化改造后更加充分地发挥其积极效用。着眼于儿童保护社会政策,落脚于特定儿童社会保护。应进行结构性的制度改造,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在广纳收养资源的同时加强国家干预,鼓励和促进法律收养。针对未婚生育儿童送养、国家监护儿童送养、继亲收养等诸多适法困境,可通过修改或增补法律规范予以突破。
我是上海婚家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婚家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