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为使自己的轿车在本市的某广场内免费停车,利用该广场为新会员提供的停车优惠政策,通过使用接码软件获取手机号码或虚设手机号码的方法虚假注册为该广场新会员获得积分,再用积分兑换免费停车时间从而骗取停车费共计人民币13600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