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脱胎于婚姻法及有关收养制度规范的司法解释,其逻辑起点、基本原则、规范重心、制度供给都鲜明地体现出私法属性。从逻辑起点来看,收养法律行为由适格的当事人达成合意、完成登记即可实现其所期待的法律效果;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与法律行为规范体系高度一致。收养法的篇章亦逐次以收养关系的成立、生效、解除来布局,充分彰显私法逻辑。
从基本原则来看,传统私法理念的核心要义在于意思自治,即不干预或少干预。收养法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注重当事人的合意或同意,且使收养机制的社会治理功能受限:受制于法律对被收养人、送养人的严格限定,父母因失职或滥权被剥夺监护权而产生的收养需求难以纳入收养机制。 从规范重心来看,收养法在意思自治的大框架下通过严格限定当事人资格的方式——分别主体、分别情形地细致规定收养的具体条件——来确保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在文本上,用占比三分之一、导致收养通道相对狭窄,收养和送养资源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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