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供给来看,我国采用单一的完全收养机制,奉行养子女完全融入收养家庭、断绝与生父母法律关系的立场。且此种立场延伸适用于再收养:民政部办公厅曾复函江苏省民政厅,允许符合法定情形的收养人基于其父母身份再次送养被收养人。这正是传统上私权利让与的典型范式。
总体而言,收养法的规范与适用偏倚条件、注重文书,门槛高、实质性审查,利于“亲”之运用而疏于“子”之保护,折射出我国素来重“亲”轻“子”的法文化色彩。近现代以来,现代私法架构取代封建法制,力图实现从“为家(族)之收养”至“为亲之收养”而后至“为子女之收养”的转变,但“亲”之主导地位与“子女”之附随地位仍清晰可辨。须警醒的是,收养事件中真实存在“亲”“子”权益冲突,现代收养法必须基于儿童之公民身份保护其主体地位和正当权益,始得真正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发挥收养最大效用。这就要求在价值理念上,从“为子女之收养”转向“为儿童之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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