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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征求意见公布,这几点你一定要知道
来源:黄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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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晶宁


导读:租房的心酸坎坷无数人都经历过,也有许许多多的人正深陷其中。住房租赁的道路上有许多迷惑:合同效力、解除合同问题,还有租期及押金纠纷、房屋修缮义务纠纷等等。不过,值得庆幸的是,2020年9月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今天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看看意见稿里有哪些令人振奋的规定吧!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可以说是从参与主体、经济活动、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与市场监管等多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保护承租人利益】

1.信息利益保护。切实解决信息保护问题早已成为各项活动立法立规中重要的一环,此次的意见稿里也将信息保护问题放在总则中,重视保护租赁活动主体的个人信息利益。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2.居住条件保障。出租房空间与装修条件需达标。北漂在这方面一定深有体会,曾经为省钱而住过的隔板房、地下室很大可能就是纵容违法租赁肆意生长的证据。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的罚款甚至入刑。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承租人可对费用明细一清二楚不多花血汗钱。意见稿中已经明确,一来,房屋中介应当对其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价格公开透明。二来,承租人若选择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其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严格市场行为规范】

一、意见稿中明确提高了住房租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对其资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对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也有了符合当下大数据时代形势的新要求——网签登记与备案。若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将被处高额罚款。在这种形式下,意味着市场监管也同步进入高效高强度阶段。

第五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房租赁企业在进行租赁活动时,其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的规范与把控,一旦违规,将付出昂贵的代价。

1. 禁止违法捆绑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不得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禁止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2. 禁止房租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3. 禁止发布虚假房源或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

意见稿中对法律责任规定较为详细,住房租赁企业违反任意一条,都可能触及高额罚款、责令停业、损失赔偿责任,严重者还会因触及刑法而被处以刑罚。这种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的方式足以让我们看到我国将要严厉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的决心。

【扶持措施】

意见稿中虽然对违规责任主体惩罚严格冷酷不留情面,但其仍然有法律的温度。意见稿专门有一章为“扶持措施”,本着满足人民住房需求、尊重与增进各方利益增长的态度,规定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履行”、“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相应的国家优惠政策。甚至,还提到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这或将促进融资担保渠道的扩宽,增强资金流动性。

【总结】房屋租赁话题是经久不衰的一个常见法律问题,于大多数人来讲属不可或缺。《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日期截至2020年10月8日,也许它还不够成熟,也许有些规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与法律纠纷,但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至少小编认为,我们还是应该怀有期待,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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