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亲办案例
贵阳医疗纠纷律师-对药物过敏不注意,医院应承担责任
来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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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院对病人药物过敏不注意,应当对因自己过错用药行为以及疏于采取及时的补救治疗措施导致的患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①

       2002年12月30日刘某因出现皮疹到沈阳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荨麻疹”。值班大夫给他开了一种名为“百为坦”的脱敏新药。遵照医嘱,刘某当天就吃了一粒,次日晚又服用了两粒,荨麻疹消退,却感觉小腹不舒服,无法排尿、排便。家人将他再次送往医院检查。接诊大夫建议导尿,刘某发现导出的尿尽是血尿,立刻要求化验,接诊大夫却坚持让他第二天早上没有血尿后再来化验。刘某回家后,频繁出现血尿,且小腹疼痛难忍。2003年1月1日凌晨,刘某的症状加重,妻子只好将他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急诊。急诊大夫确诊刘某为药物过敏反应,立即进行了抗炎、止血等处理。当天上午,刘某病情急剧恶化,血小板大量减少,鼻出血、咳血,生殖器官肿胀、变色已近坏死,全身主要脏器发生改变,胯部出现15厘米×15厘米大血包。经医院抗感染和对症治疗,刘某于1月30日出院。2003年3月,刘某又住进医大二院,被诊断为阴茎过敏感染,左肾积水、尿道外口狭窄、前列腺炎、左下肢血栓性静脉炎。

        刘某认为,新药“百为坦”具有数十种副作用,医院仍推荐使用。他对沈阳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异议。经鉴定本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2004年8月,刘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2005年年初,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沈阳市某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承担原告各类费用共计66万元,并承担原告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医院方面认为,刘某的人身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因此院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阳市某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有造成刘某损害结果的可能,并与患者病变发展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终审判定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

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医院在确诊患者患有“荨麻疹”后,给患者开了一种脱敏新药,而该药具有数十种副作用,本应慎重推荐,即使推荐也应该将该药的副作用对患者加以认真和仔细的说明,但医院并没有这样做,以致患者在服用此药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在患者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后,医院又疏于采取及时的补救治疗措施,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对因自己过错用药行为以及疏于采取及时的补救治疗措施导致的患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方面认为,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也就是说,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是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只是很小一部分)因果联系的,因此院方不应该承担(或者承担很小一部分)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则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有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可能,并与患者病变发展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相当因果关系”是指只要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联系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严重的过敏反应是在服用医院所开的脱敏新药后发生的,并且已经确诊为药物过敏反应;而患者病情的加剧则是与疏于采取及时的补救治疗措施有着相当程度的因果联系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专家提示】

      患者在就医时,应该如实回答医生关于病情的询问,不能欺骗和隐瞒,特别是既往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更应主动地告诉医生;在开出医药处方后,应该认真听取医生关于所开药物对人体毒、副作用的说明和服用的注意事项,在医生没有作出说明或者说明不详有疑问时,应该主动询问和质疑;在服用药物有意外的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暂停服用,及时和医生取得联系,防止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在因医院过错导致服药后出现身体伤害时,可依法要求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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