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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收养私法框架的根本性改造之二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量:81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国家在儿童事务和儿童福祉方面承担全局责任,有鉴于此,各国收养法律程序嵌入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行政或司法)和社会参与(支持和服务)举措。现代收养程序中的法律决断主要围绕两大问题展开:其一,当事人各方(送养人、被收养人、潜在收养人)是否适格;其二,收养是否合于儿童最大利益从而应予认可。为此,需要在收养程序中设定诸多调查辅导、监督服务环节:当事人参加听证程序,表达知情同意;有权机关签署收养令,明示其效力;收养后续的支持服务如公共卫生照护、专业咨询等;应被收养人的申请为之提供信息披露服务、联络生父母服务等。

    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甚至商业机构在上述程序中的咨询辅导和支持服务是形成和支撑最终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的重要基础。在世界范围内,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典、法国、德国等均通过修订旧法和制定新法,大量充实收养规范,如英国在1976年至2002年间不断出台和修正儿童收养及儿童保护法案,逐渐形成伞型的收养法新架构:以社会现实需求为内在驱动,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价值,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发展出体系化、社会化、规范化的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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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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