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后,儿童、家庭、社会各层面不断涌现的新需求推动现代收养法逐步走向社会化。其一,安置战争孤儿的需要。接纳婚外生育儿童的需要。战后各国普遍出现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的趋势,未婚先育、再婚家庭愈益多见,如何将婚外生育的儿童纳入家庭环境成为现实对制度提出的需求。其三,疏导公共照护儿童的需要。
随着人权与国家责任理念的兴起,国家干预打破家庭壁垒,父母由于失职、滥权损害儿童利益而被剥夺监护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但与此同时公共照护系统的效率与水准却又受到质疑和批评,如何安置国家监护下的儿童成为焦点问题。不惟如此,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童,基因来源、孕育行为、养育意愿分属不同主体,如何认定其亲子关系?上述问题,既是家庭的,又是社会的,既是独立的,又是关联的,其解决都需要发挥收养制度特有的功能。有鉴于此,收养在儿童保护和社会福利规划中愈加受到关注,成为跨越国界的重要议题,相关区域性、全球性公约不断涌现:前者如《欧洲儿童收养公约》,后者如《儿童权利公约》《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等。这些公约围绕儿童在收养中的权益确立起国内收养及跨国收养的基本框架、原则、要求等,深刻地影响和引领了现代收养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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