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条件上,实现被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要求有充足的收养资源可供选择和利用,因而扩大潜在收养人范围势在必行。在收养效力上,尊重儿童身心发展需求和身份建构诉求,要求打破封闭收养、秘密收养的陈规,支持收养信息披露和收养后的接触与交往。
一方面,基于对儿童身心发展需求的认知与尊重,配合完全收养主旨、完全断绝被收养人过往关联的封闭收养模式渐渐被支持收养后接触与交往的新模式所取代。认为儿童心理及人格的发展往往取决于其幼年关键时期与某位成年照料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当儿童辗转于短期照料安排而错过此种成长机会,其心理发展会陷入停滞或遭遇危机,因此主张保全儿童与昔日成长环境中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之间的联结关系,由此推动收养效力从排他收养、封闭收养转向支持收养后的接触与交往。反映在收养裁判上的变革即为,收养在确立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拟制亲子关系的同时,并不完全切断被收养人与原生家庭的关系,而是通过“收养令+探视令”或“收养令+当事人协议”的形式,保障被收养人与原生家庭成员(包括生父母)保持某种形式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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