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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购协议不想买房了,怎么办?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量:222

签了认购协议不想买房了,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中有的认购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卖方也未提醒买方签订合同,因此买方没有与卖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此时卖方能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吗?


          01”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当认购协议中没有明确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间,导致双方未签订合同的,是属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还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呢


          02“参考案例

          2014年许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交纳了3万元的购房定金,某公司收取定金但未在认购协议中盖章,认购协议中的签订时间的条款也是空白的,双方没有确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因此双方一直未签订合同,2019年被告某公司将该房屋转售给了其他人,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一审成都某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预约合同,交纳定金应为许某的主要义务,某公司虽未在《认购协议》上签字盖章,但许某支付购房定金后某公司并未拒绝,故可以认定《认购协议》已成立。协议约定了许某应到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房款的义务,但许某并未证明其已履行了该义务。虽然协议没有明确应到某公司签订合同的期限,但许某也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因此徐某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二审成都中院认为,协议未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说明在认购协议签订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具体时间尚不明确,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何时具备签订条件应属某公司掌握的信息,但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许某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的具体时间,故应由某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许某未到某公司处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不构成违约。相反认购协议中约定“某公司保证在解除协议通知送达许某前不得将房转售给第三人”,但其于2019年已将房屋转售给案外人,许某与某公司的认购协议已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3”笔者认为

          综上,笔者认为当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时,卖方应有通知买方签订合同的义务,若买方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签订合同,则属于买方违约,卖方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当卖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买方未签订合同不构成违约,若卖方将该房屋转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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