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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纠纷(一)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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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纠纷

一则深圳合同案例,李先生与甲公司于2009年1月《商务公寓物业买卖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区XX路XX号A幢14层1411号房屋出售给李先生。李先生于协议签订当日即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1年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调规费;但甲公司至今仍未为李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该深圳合同案中根据《商务公寓物业买卖协议》第六条之约定,甲公司应当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年内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逾期办理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四川某某公司按已付物业款万分之三每日计付违约金。

起诉后,该深圳合同案中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从先关部门查询到了很多材料,证明未及时办房产证是因为政府原因,《商务公寓物业买卖协议》约定了该政府原因免责,因此诉请的违约金可能得不到支持。最终,通过委托深圳合同律师跟对方协商,让对方以差价形式支付违约金,成功和解,并支付款项,为当事人李先生维护了自身权益。

我是深圳律师——杜律师,有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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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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