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冬律师亲办案例
请专家证人来推翻鉴定意见?
来源:刘东冬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0
浏览量:121

请专家证人来推翻鉴定意见?

【本文主旨】

患方可以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鉴定人与专家证人之间的分歧孰是孰非则困扰着法官,法官囿于专业与精力通常难以支持专家证人,因此患方不应当过分依赖专家证人的意见,而应尽量在鉴定阶段让鉴定人接受患方的有利主张。

【案情简介】

赵某因“突发头痛约23小时”于2012年12月9日入甲医院处,初步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颈内动脉床突上段动脉瘤。急诊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栓塞术,术后恢复可。2012年12月25日动脉瘤再次出血,再次行栓塞治疗。2013年1月22日再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出血破入左侧脑室,给予双侧脑室穿刺置管引流。2013年1月23日再次行左侧床突上段动脉瘤栓塞术,次日清醒,一般情况可。术后检查发现脑室系统扩大、脑积水,2013年2月18日全麻下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复查头颅CT见枕部硬膜外血肿,量较大,急诊给予开颅血肿清除术。后因反复脑室系统扩大多次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等治疗,赵某病情进行性恶化,于2014年7月25日出院。2014年7月26日,赵某于院外去世。

【法院裁判】 

赵某家属起诉后,法院委托A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1.医方对赵某的诊断、手术选择、告知等方面不存在过错。2.赵某脑积水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后发生枕部硬膜外血肿,考虑与手术操作和止血不彻底有一定关系,医方存在未予高度注意义务之过错。鉴定结论为:甲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赵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下限。

赵某家属委托B专家辅助人中心出具专家意见:1.医方对赵某术后血压控制不佳,对术后发生硬膜外出血有不利影响。2.医方对赵某行脑脊液脑室-腹腔分流术术中对硬膜小动脉出血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置,颅内出现硬膜外血肿,出血量达100ml,致使脑组织受压,造成赵某在短时间内再次开颅手术清除颅内血肿,对赵某病情发展、演变、转归具有不利影响。3.赵某死亡结果与脑室腹腔-引流术中医方没有做到手术操作慎重义务,硬膜小动脉出血致硬膜外巨大血肿,短时间内再次开颅清除血肿存在直接因果关系。4.本病例赵某应绝对卧床,2013年1月18日赵某上厕所时突发摔倒伤及左枕部,致使左枕部头皮血肿形成,由此说明护理工作违背了护理原则。综上,甲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

庭审中,赵某家属申请出具上述专家意见书的两位专家出庭作证,两位专家坚持原结论。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家属提交的专家辅助人意见书系其单方申请,鉴定材料依据未经法庭质证,其做出的结论无法对抗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故法院对A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酌定甲医院的责任比例为5%。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通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过错、因故关系及原因力属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法官囿于专业和精力依赖鉴定以裁判。只要不是全责,患方总想推翻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患方可以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的意见均是主观意见,各方都会尽量“客观”,但分歧是常见的。法官同样囿于专业和精力难以评判鉴定人与专家证人之间的分歧究竟孰是孰非?对此,目前并没有成熟的、普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患方不应当事后过分依赖专家证人的意见,而应当将工作做到前面,尽量让鉴定人接受患方的有利主张。

(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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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东冬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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