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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知识
来源:杨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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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该债权形成于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使其清偿能力降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是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涉及两个时间点。一是“一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二是“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这两个时间都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应及时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在知晓债务人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后,尽快提起撤销权之诉,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导致撤销权消灭,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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