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亲办案例
“捡东西”难道也算偷?
来源: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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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及律师工作

    2021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胡某乘坐网约车时拾得前一位乘客遗忘在车后座的手机,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未告知网约车司机并将手机拿下车带回了家。之后受害人报警,涉案手机金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胡某于2021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9月22日家属找到华让刑事辩护团队,在向家属了解案情后,制定了初步辩护方案。主办律师分析,该案件案情简单,案件可能会在10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现预约会见胡某已来不及,随即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起草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家属委托的次日,办案律师前往检察院查询案件情况,得知本案件为刑拘直诉案件后迅速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法律意见,申请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9月24日承办律师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9月27日嫌疑人胡某成功取保。

    同时,通过阅读分析案卷,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取得了受害人得谅解,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交流不起诉意见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最终,检察官初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批准,基于慎重考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听证会,对胡某的不予起诉进行公开审查。参与听证会人员包括: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承办检察官、人大代表、嫌疑人、辩护律师以及会议记录人员等。听证会流程如下:

1、承办检察官介绍听证会制度以及人员组成

2、承办检察官核实嫌疑人信息

3、承办检察官简要介绍此次听证案件情况

4、承办检察官发表对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5、其他听证人员发表对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6、承办检察官阐述被害人、公安法制科对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7、辩护人及嫌疑人阐述不起诉的理由

8、检察官听取各方意见并决定择期公布结果。

    2021年9月29日胡某及承办律师收到检察院通知前往检察院签收不予起诉决定书。本案从家属委托我所代理到签收不起诉决定书,仅用7天时间便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分析

    一般人在捡拾到他人丢失的物品不归还时,道德上觉得不对,但可能不会意识到此行为已违法甚至会构成犯罪。那么,就本案而言,为何胡某会涉嫌盗窃罪呢?

主要从以下三点分析:

(一)遗忘物和遗失物的概念及区别


1、遗忘物是指权利人暂时遗忘于特定场所、通过回忆可以大致确定丢失的时间和地点,仍为某人所占有的财物物品。通常,遗落在特定场所(如机场、酒店、汽车)的物品,虽归属特定场所的管理者占有中,物主并未丧失物品的所有权。


2、遗失物则是指权利人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难以回忆具体丢失时间和地点、已完全丧失实际控制的物品,如遗失于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物品。此时物品虽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物主仍拥有物品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忘物、遗失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拾得遗忘物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一般盗窃罪的认定,指违反他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

    对于拾得遗忘物,由刑法调整,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单纯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的“占为所有”的行为(例如拒不归还),则就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可以成立侵占罪。但在特定场所下遗忘的财物,场所的管理人员就自动取得对物的占有,所以拾得人还可能涉嫌盗窃罪。


2、拾得遗失物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拾得人不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失主有权基于民法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对于拒不返还他人遗失物的行为,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盗窃罪的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溯及本案,胡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1、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胡某明知手机是他人或司机遗落在网约车上的,但没有告知司机,也没有交到派出所,而是偷偷带回家据为己有,并在警察联系之初未如实告知,可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秘密窃取的行为;受害人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在此特定情形下,此时对手机的控制占有暂时从受害人转移到网约车司机。胡某未告知司机车上有他人的手机,而是偷偷拿走,行为上就变成了秘密窃取。


3、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而北京市的盗窃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受害人在特定地点丢失的手机,属于遗忘物,后报警追回手机,胡某存在拒不返还的情况,因此涉嫌盗窃犯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拾金而昧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办案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拾遗后积极履行报告、保管和返还义务,及时寻找失主或上交公安机关等部门,在送达相关人员前妥善保管,找到失主后及时返还,切莫因一时贪念,将拾得物品随意处置或据为己有,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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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和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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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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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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