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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痔疮手术无病历记载手术后止血不当导致直肠穿孔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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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痔疮手术无病历记载手术后止血不当导致直肠穿孔


本案鉴定专家认为原过错太大,认定医院全部责任。这应该,但少见。


   2011年6月5日下午17时XX去XX医院行痔疮手术,主治医生为肛肠科李,手术时间约2小时。因术后到6月6日凌晨1时一直出血,即于6月6日凌晨1时转医院急诊,当日早上8时肚子痛即转住院部,9时肚子开始胀痛。,,医院会诊考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空腔脏器破裂”。6月7日上午10时在,,医院行“直肠破裂修补+横结肠造瘘+腹腔冲洗引流手术”约3小时,术中在腹腔内取出遗漏的棉花球5个,纱布1块。术后返ICU病房共28天,术后出现“切口感染+肺部感染+腹腔感染+肝脓肿+脓毒血症”等并发症。期间家属每天只能探望半小时,病情多次出现反复,XX家属多次收到,,医院的病危通知。至7月4日转入普通病房,2011年7月7日出院后医嘱“建议进一步治疗”。6月6日至7月7日在,,医院共住院31天。


   因XX医院要求,XX于7月7日转入,,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直肠破裂修补+横结肠造瘘+腹腔冲洗引流手术后、肺部感染+腹部伤口感染”,于7月18日行“腹壁切口缝合术”,术后予“抗炎、止痛、止血、营养、补液”等治疗。2011年8月8日出院诊断为“直肠破裂修补+横结肠造瘘+腹腔冲洗引流手术后,肺部感染+腹部伤口感染”。7月7日至8月8日在,,医院第1次住院共计32天。2011年10月11日,XX在浙一医院第2次住院并手术。入院诊断为“直肠破裂修补术后+横结肠造口状态”,2011年10月24日行“横结肠造口回纳术”,术后予“抗炎+营养支持+对症”等治疗,2011年11月14日出院诊断为“直肠破裂修补术后+横结肠造口回纳术后”。




   10月11日至11月14日在浙一医院第2次住院共计34天。XX出院后,曾于2011年12月份去浙一医院复查,结论是仍有“肝内血管瘤”等后遗症,但XX医院却对此不加理会,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和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金。XX认为,因XX医院手术不当而引起的各项损失,XX无过错,XX医院作为经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对XX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本院委托鉴定,2012年5月10日,杭州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XX医院在对XX的诊治中存在以下过错:


1、违反诊疗常规,术前告知不详,手术经过无记录;


2、PPH术后止血操作不当,造成直肠穿孔。XX医院的过错与XX后来出现的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肝脓肿、脓毒血症、休克,并行直肠破裂修补+横结肠造瘘术及行横结肠造口回纳术有直接因果关系。XX目前的肝内血管瘤与X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XX医院存在过错,与XX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构成3级甲等人身损害,XX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痔疮手术无病历记载手术后止血不当导致直肠穿孔

   医疗损害鉴定书出具后,本院向杭州市医学会发函,询问鉴定结论中“3级甲等人身损害”是否是以XX治疗终结后的身体状况为依据认定的。对此杭州市医学会答复,当时对XX造成的损害,符合3级甲等人身损害,经治疗后XX存在直肠破裂修补术后、造瘘回纳术后、肠功能障碍,符合3级戊等人身损害(即伤残等级为10级)。


   经本院委托鉴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XX于2011年6月5日因混合痔在XX医院诊治而手术不当所致直肠损伤穿孔并发弥漫性腹膜炎等病症及多次行手术治疗,其伤后误工损失建议为120日(包括住院时间),伤后护理期限建议为100日(包括住院时间),伤后营养期限建议为60日(包括住院时间)。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XX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XX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人民币66127.20元。


          二、被告杭州XX医院有限公司向原告XX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医疗事故痔疮手术无病历记载手术后止血不当导致直肠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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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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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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