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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党金娥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7
浏览量:26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小荷


  “天下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家观念”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近几年来,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没有及时得到化解、处理,导致了大量离婚案件的发生,甚至引发极端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婚姻家庭中涉及到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就使得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过程明显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具有其特殊性。目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处于探索研究阶段,不能满足当前时期婚姻家庭纠纷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但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家事审判的改革,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用退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诉讼已成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途径,人们开始习惯于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媒体持续鼓励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采取积极行动,以抗争的方式解决纠纷,甚至使诉讼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在这种主流法律思想的影响下,以调解为标志的非诉讼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被认为是落后的、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被忽视甚至否定,逐渐走向衰落和边缘化。

  (二)辅设调解机构和审判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从诉讼与非诉讼的外部纠纷解决机制来看,没有法律载体承担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任务;从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内部来看,无论是诉讼机制还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着不完善的制度设置。婚姻家庭诉讼案件按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容易出现婚姻家庭案件在审限内完成审理,但不能真正解开当事人心里的疙瘩,庭审结束后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三)程序立法滞后,未有确立调解前置的婚姻家庭纠纷诉讼原则

  为落实我国婚姻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四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增加了一些程序性规定,但我国婚姻家庭诉讼程序立法不系统,分散,不利于操作。同时我国法律虽确立了离婚诉讼应当调解的原则。然而,对于调解是否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必要程序,众说纷纭。有人认为离婚案件理论上应该强制调解,但“应该”只是倡导而非强制性的,有人认为离婚案件的调解应该是强制的,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必要程序。

  二、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一)建立非诉讼主导、诉讼保障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转变理念,加强婚姻家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虽然诉讼制度有其优越性,但诉讼制度并不完善,其固有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倡导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弥补诉讼的不足。笔者建议,应加强立法和宣传,大力推进婚姻家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引导公众及时更新观念,更加注重非诉讼机制在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价值,并加以构建一种以非诉讼为主导、诉讼保障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基础、司法诉讼为保障的衔接互动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组织平台、衔接程序、协议效力等方面的工作衔接,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无缝衔接、高效运转、功能互补、相互促进、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发挥机制在解决各类婚姻家庭纠纷中积极的作用。

  (二)确立诉前调解程序

  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目的,不是判断当事人的是非对错,而是让当事人化解积怨,修复关系,和谐相处。因此,婚姻家庭和解机制与一般民事和解机制有很大区别,在诉讼程序设置上应加以区分。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的特别程序规定,并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方式、诉讼前调解程序等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将诉讼前调解程序确立为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的必要程序。纠纷发生后,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经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所属调解组织调解无效或者不适合调解的,可以在出具相应调解文书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完善附设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合议庭设置

  为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婚姻家庭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应建立健全以附设调解机构为载体的婚姻家庭纠纷附带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可以无缝衔接。婚姻家庭纠纷附属调解机构具有简单、方便、成本低廉、专业性强的特点,可以帮助当事人减少诉讼对抗的后顾之忧,快速高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建立婚姻家庭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合议庭,将婚姻家庭案件全部纳入婚姻家庭审判合议庭审理,派出具有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丰富的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和婚姻经验的人员组成家庭审判小组合议庭,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专门审理,既符合婚姻家庭纠纷司法机关专业化的要求,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增加人民法院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困难,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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