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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产素医疗事故协议撤销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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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产素医疗事故协议撤销

          巨大儿和胎儿横位都是禁用催产素的,下面就是这样的案例。法院是根据鉴定判决,而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庭上回答咨询的时候是绝对不会认错的,不管鉴定结论对不对,鉴定结论不会变――李晓东

一般的说私了协议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但本案中的情况可以。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电话联系


      2010年2月10日7时其到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处住院待产,其出院后即感觉大便控制不良,其随即到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处咨询,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告知,其生产时损伤了阴道,造成阴道撕裂,进而损伤肛门括约肌,需手术治疗方能治愈。


   审理期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12年3月31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陕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陕西省医学会于2012年8月16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如下不足:

1、该孕妇宫内孕40+2W胎膜早破,入院提示可能有相对头盆不称之可能,但院方对该孕妇胎儿大小估计不足,未认识到巨大儿之可能。

2、在产程过程中由于不恰当静滴缩宫素造成产程进展过快,特别是二产程过快。

3、从该孕妇产前1个月B超提示:胎儿BPD90㎜,但胎儿腹径103㎜,由此推断该胎儿胎体过胖,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过程中保护会阴不当,胎肩娩出过快可能是发生会阴Ⅲ度裂伤的关键环节。

4、发生会阴Ⅲ度撕伤未能及时诊断,也未能按会阴Ⅲ度裂伤常规修补造成误诊误治。

5、第二次修补术准备不足麻醉不当视野不清,术后处理不当,以上过失与会阴裂伤(Ⅲ度)有关。本案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后经多次协商,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同意为其免费行阴道撕裂修补术,并自愿承担其一个月护理费4000元,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2011年4月28日为其行阴道撕裂修补术,但术后,其大便失禁的情况未见好转,后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肛门括约肌完全断裂,且因上次手术方式选择错误,造成下次手术难度增大,现其大便完全不能控制。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是杨要求撤销双方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证明及请求院第二附属医院赔偿损失能否在同一案中审理。杨的诉讼请求虽然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但该两个诉讼标的均是杨对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且该两个诉讼标的具有关联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诉的合并要件,故杨的诉讼请求可以一并审理。


  杨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产科分娩,发生会阴Ⅲ度裂伤,经鉴定已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西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此时杨才能确切地知道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杨于2012年10月25日请求撤销双方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故杨未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间。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证明时,杨会阴裂伤尚未治疗终结,况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医疗过错已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故该证明内容明显显失公平,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依法予以撤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杨对应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应当对因其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应以此为据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判决如下:

一、撤销杨、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2011年4月28日签订的证明。

二、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38042.8元。

催产素医疗事故协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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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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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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