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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能否继续要求赔偿违约金?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量:189

合同解除后,能否继续要求赔偿违约金?

           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之后,就合同已履行的部分该如何处理,另一方又能否继续主张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呢?

           01“理论观点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

            02”法律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包括在违约责任内,故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那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后不在适用合同内的违约金条款时,守约方还能否主张违约金条款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此条司法解释表明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其他合同也可以参照适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过当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合同解除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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