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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与量刑
来源:刘卫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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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第172条规定了窝赃、销赃罪。1997年刑法第312条增加了转移收购赃物的行为,罪名相应更改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均作了修改,因此罪名也相应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该罪的认定应明确一下几方面内容:
1、侵犯的客体。本罪之所以被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是因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行为和物主的追索权。客观上具有妨害司法机关侦查破案、支持犯罪的消极作用。“犯罪所得”的范围包括通过犯罪直接获得的赃款、赃物,以及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得到的物品。“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是指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所获得的收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场所;“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从一个地点移送到另一个地点;“收购”是指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赃物;“代为销售”,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为犯罪分子代为销售。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予以掩饰、隐瞒。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认定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指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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