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烨律师亲办案例
女子没下单却收到数十个包裹,商家刷单行为违法吗?
来源:吴烨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量:178

       女子没下单却收到数十个包裹,武汉的胡女士明明没有网购,却连续4天之内收到39快递包裹,事出诡异,不敢单独拆封,在记者的陪同下拆看,居然是坐垫,39个包裹,每个包裹里面6个坐垫,一共234个坐垫!经过快递包裹实名制查询得知,寄件人是胡女士的熟人,但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国内其他城市像胡女士这样莫名其妙收到包裹的人还有不少,除收到坐垫以外,还有纯净水、牛仔裤、砖头、石子等物品,甚至还有人收到过几十件空包裹。同行说:不排除商家刷信誉所为,俗称“刷单”,是电商平台上的“托儿”。你在卖东西,有人来围观,但都是只看不买,这时候,只要有人掏钱购买就会有人跟着掏钱购买,这个率先掏钱的人,一般就是你找来的“托儿”,他掏钱买货这个动作其实就相当于是你自己在掏钱买货。这种“托儿”的把戏转到电商平台上,就有了现在的“刷单”。


     “刷单”的本质:因为,网店靠累计销量才能升级,按照网上购物的流程,卖家发货,买家收货、付款,并给予评价,网站后台还要有发货包裹的快递单号和物流跟踪信息,才算完成一笔交易。于是,一些网店为了刷等级、冲信誉,就通过特殊渠道获取部分客户信息,自己在自己店里下单“买卖”,邮寄廉价或无价值物品到客户处,在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收后,自己再做出评价。这里的“自己”也可以指“自己人”或“自己的小号”,事实上,也是自己跟自己交易。

        刷单的过程,交易是虚假的、评价是虚假的,所以,很明显,刷单是不诚信的行为,那么,是违法行为吗?律师解读: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另外,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可见,刷单,就是用虚假交易的方式,制造出虚假的销售情况、用户评价,属于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刷单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1、行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的,将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对方合理维权费用等。

综上所述,刷单的责任不可谓不重,但还是有部分商家冒不韪而为之,该说你什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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