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树立律师亲办案例
客车侧翻殃及乘客 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来源:曹树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7
浏览量:965

    

     客车未安全行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受伤,因乘客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依法运输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辆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乘客的各项损失。2012年4月17日,漯河市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15372.29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27日,被告李某驾驶某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0省道某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王某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1、李某驾驶机动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遇有雨天未降低行驶车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王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7天,支出住院医疗费10557.78元。李某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某运输公司是该车的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原告为维护权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9113.91元。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全部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车辆入有保险。

 

    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实际车辆所有人李某与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险,对所应赔偿的部分,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承担,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愿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有证据证明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原告请求各项费用过高。因肇事车辆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按合同约定应在总赔偿限额内免赔20%。

 

    另查明,某号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是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李某,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9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8日二十四时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是在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客车时发生的身体受伤,原告与被告某运输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运输公司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某保险公司辩解的应扣除20%的免赔率,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运输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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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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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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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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