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问题的关键不是管不管的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证据判断的过程。它不像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违章那样简单。人工智能没有能力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做出准确判断。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由作为裁判者的“人”根据双方的意见,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是疑似被侵权方的视频内容等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人工智能有能力区分出哪些表达具有独创性,哪些表达不具有独创性吗?
其次,假如某个视频内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该视频内容已经过了权利保护期,进入了公版领域,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属于侵权的。请问,人工智能是否可以判断出?
最后,当然,人工智能可以判断两视频存在相似之处。但按照法律规定实质相似才是考虑可能存在侵权的标准。如果存在有限表达等情况,还不能认为存在侵权。
由于著作权的获得是“创作完成之日”,即使两视频作品存在实质相似之处,人工智能如何判断出谁的作品完成在前,谁的在后?谁侵谁的权还真不一定呢。
由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属于民事领域,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不仅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还是一个证据判断的过程,因此,还需要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