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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量:128

买房给了定金能否退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内有表明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出示了将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买受人已知悉且无异议的条款,之后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能否返还定金?

      现今在买卖房屋时,大多都会先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在法律上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由买受人先预付定金,之后在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有可能会发生许多情况,买受人、出卖人都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签订买卖合同,那什么样的情况能返还定金呢,本文具体讲述在认购协议中买受人已知悉且无异议的条款,而后双方又因合同条款问题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01”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02”参考案例

      参考一个成都某法院的案例,买方陈某和徐某为购买房屋,与出卖方某公司签订认购书,其中第七条载明某公司已经向陈某、徐某明示了将签订的相关文本材料,陈某、徐某声明阅悉并对认购物业交易条件等有充分了解且无异议,之后确因为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此条款系某公司预先提供的格式条款,出卖方某公司负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陈某、徐某注意的义务,在认购书中并未对此条款进行明显区别,出卖方也未能举证其就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对买方进行提示和说明,因此实际上排除了买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权利,系无效条款,最终双方就付款方式磋商不成导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其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卖方因返还收取的定金。


03”笔者认为

      首先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因按预约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然后则需判断买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条款的具体原因,(1)若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卖方已将未来签订的合同向买方出示,经双方协商一致,之后只需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在认购书中就双方对正式买卖合同内容无异议的条款进行了明显的区别、提示,此时若买方仍对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异议,无法签订合同的,卖方有权不予返还收取的定金;(2)但当认购协议中没有此条款、没有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或者是签订认购协议时没有向买方出示过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方有权就合同的条款要求进行协商,此时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卖方则应返还收取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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