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指定公房承租人,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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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目前的征收政策,被征收房屋是公房的,征收补偿协议由公房承租人签订。但经常会遇到,有些公房的承租人已去世多年,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原因,迟迟没有变更新的承租人。如此一来,一旦房屋被征收,将会面临没有承租人、无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困境。为了不影响房屋征收补偿的进程,征收部门在摸底排查时,若发现该户承租人已亡,便会通知该户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如果共同居住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确定新的公房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会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实在协商不成的,将由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公房承租人,确定后的承租人将代表该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案例情况

      2018年11月初,位于杨XX路的公租房遇到动迁,原承租人已经去世,一直未变更承租人,因此,动迁组根据政策协商指定了其中一位户籍在册人员作为承租人,作为代表与征收动迁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公租房面积21.3平方米,户籍在册6人,三块转加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共计380多万人民币。因为,新承租人认为其他同住人均已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待遇,根据上海动迁政策,不应当享受本次动迁待遇,因此,动迁利益内部分配达不成一致,酿制诉争。


法院裁判

      经杨浦法院初审,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各方均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况下,各方均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新承租人可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新承租人应当向其他同住人支付290万元。

案例分析

      公租房原系各方父母承租,自小各方便生活居住在内,直至结婚等原因搬出。新承租人与其他同住人也均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待遇,按照上海法院裁判规则和动迁政策来说,都不符合享受本次动迁利益的条件,但作为公房承租人可以例外享受。但是,毕竟公租房是老一辈人遗留下来的财富,在各方都已有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新承租人也不应当独享本次动迁利益。因此其他同住人也可适当享受部分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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