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高祥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
来源:潘高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6
浏览量:865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金花的家属的委托并征得黄金花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审前通过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并且认真的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在发表辩护之前,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切同情和诚挚的慰问。从感情上说,本案受害人不幸遇难,的确让人心痛,人世间的一切悲剧都在这个不幸的家庭中重演,尤其是对于孩子,在本该享受无忧无虑的童年时,父亲离他而去,母亲身陷牢狱之中。但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从法律角度,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其一,黄金花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涉嫌的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应当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黄金花的丈夫贾保丰从外地打工回家怀疑黄金花和其他男人有关系发生争吵撕打引起的一个悲剧。贾保丰酗酒后故意寻找事端,质问,辱骂,并发展到肆意殴打被告人,在被告人受不了殴打强行要出去时,受害人强行脱她的裤头并双手卡被告人脖子致被告人于死地,被告人为求得生存,才顺手摸了个东西来防卫,目的让受害人松手,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正当防卫中因疏忽大意而致受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在本案中应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本案中被告人在防卫过程中致丈夫死亡,为一般人意识到的超过心要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本案中被告人为了活命不得不自卫,这是法律授予被告人权利,二是不应有的损害。被告人在防卫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对受害人造成死亡。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生命受到剥夺时为了自卫,顺手拿起了个东西轧向受害人,在其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可能要求被告人选择自卫工具和自卫 方式,对于伤害行为是故意的,是为了自保,但对于受害人的伤害结果是过失的。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连外衣都没穿向邻居呼救,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对伤害的后果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

 

其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对此不再陈述。另外,被告人是在主动投案的路上见到公安人员,主动上前拦住车辆而到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其三,本案中对被告人量刑。应在三年左右。

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重的处刑在3至7 年。根据量刑指导意见,严重防卫过当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应对被告人处刑在三年左右。

如今,留守妇女是社会的又一弱势群体,平时遭受繁重农活和照顾家人,感情上得不到外出打工丈夫的体贴,时常受到丈夫猜疑和排挤。难得的夫妻一聚,常常因为丈夫大男子主义而引发很多悲剧,小的吵嘴,打骂,互相猜疑,离婚,甚至发生悲剧。本案正是这一社会现象的浓缩体现,这个悲剧的发生已不是一个家庭的悲剧,而是全社会的悲剧。关爱打工人员,关爱留守妇女,给其心理疏导,在今天的法庭上已不是口号,而是体现在所有的人给予这个家庭的爱和帮助。尤其是受害人的家属,为了一个无辜孩子的金色童年,请给予被告人以谅解和关爱,愿所有的法律工作者,站在法律的社会作用,突出本案的社会效果,体现人性化。

 谢谢大家

辩护人:潘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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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高祥
  • 执业律所: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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