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娟律师亲办案例
向股东借出的资金超期未还视为分红,应补缴税款,还会罚款
来源:王慧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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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通常会与股东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例如,有的公司在有经营利润时会进行扩大再生产,因此不对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可能因临时的资金需求会向公司借款。此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应注意,如果这笔借款超过一定期限未归还,就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分红,会追缴相应税款,而公司作为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还有可能被要求交纳相应罚款。

在(2018)云01行终164号一案中,涉案公司的账本中显示2010年5月份,公司三位原股东分别向公司借款450万、300万、250万元,直至2016年仍未归还,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该借款视为红利分配,因此向公司追缴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并进行了罚款。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法院对该笔借款视为分红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稽查局确定涉案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且由于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涉案公司进行罚款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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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慧娟
  • 执业律所: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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