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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界限
来源:邱江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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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界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二、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诬告陷害罪的客体

  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行为对象为“他人”。

  第一,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第二,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第三,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第四,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2)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第一,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二,实行行为的内容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其共同点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行为人虽然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利用流传的虚假事实作虚假告发的,也成立本罪。例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故意向司法机关告发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三,告发行为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从告发方式与告发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判断。虽然不要求告发的内容具有详细情节与证据,但仅向司法机关声称“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报警称“某地有人犯罪”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由于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故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阻却违法性,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的界限的法律知识。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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