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车站对残障人士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责任认定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量。首先,公共场所管理人对残障人士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具有提供必要的保障设备、提供必要的服务管理、提供对第三人侵权的必要防范、进行必要提示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面向残障人士开放,管理人更需加强该义务,加大危险性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力度,做好公共场所的危险性巡查及安全提示工作。其次,被侵权人因自身参与过失应承担风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或不合理地使自己处于损害风险中,应自行担责。残障人士出行活动应“趋利避害”,在进入地铁车站,靠近或使用危险性设备时,残障人士及其家人更须提高警惕。综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在被侵权人自身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时,不能苛求管理人承担不合理的高度危险防免义务。同时,考虑到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取证困难,可向管理人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