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被继承人撕毁公证遗嘱行为无效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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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父亲崔某和母亲张某与我弟弟崔小某同住,由弟弟崔小某照顾。2018年7月8日,我父亲写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是我父亲名下的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由我弟弟崔小某继承,遗嘱上有我父亲的签名和书写日期。2020年6月,我父亲崔某又到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该房产由我和我弟崔小某共同继承,2021年3月16日,我父亲崔某因与我弟崔小某发生矛盾,我父亲一气之下撕毁了该公证遗嘱,并对我俩说不让我弟弟继承一分钱。2021年6月3日,父亲因病去世,对于该房产的继承,我和我弟崔小某争执不休,我弟崔小某以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都无效为由,要求按照父亲的自书遗嘱继承。请问律师:应如何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之规定,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自书遗嘱是崔某书写并签名,有具体时间,因此,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之规定,崔某口头说不让崔小某继承一分钱,不属于危急情况,因此,该口头协议无效。对于崔某手撕公证遗嘱的行为是没有效力的,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的方式撤销才能解除,因此,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而公证遗嘱是后设立的,因此,应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您和您弟弟崔小某双方共同继承该房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律师建议,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需要注意,数份遗嘱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还有记住公证遗嘱需要以公证的方式撤销,撕毁协议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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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彦民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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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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