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违反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做出的承诺,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量:289

导读

      开发商在售房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写入合同,也构成合同条款。

  在被开发商“高大上”的楼盘广告所吸引时,购房者应当擦亮眼睛,查看这些广告是否属于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展现了这些说明和允诺,那么可以要求其将相关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收房时,购房者也可查验开发商是否兑现了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承诺。


案例情况

      王先生于购买了某小区的商品房。购房前,开发商曾在售楼宣传手册中明确承诺,落成后的小区中央将建有开放式的大型喷泉,同时在其售楼沙盘中亦展示了造型优美的喷泉景观。被该景观所吸引,王先生决定购房,但他入住后发现喷泉一直未开工建设。

  开发商在小区中央施工,物业公司挂出了所谓的“抽象设计雕塑”设计图,并称该雕塑为小区中央景观。这一方案随即遭到了小区业主的强烈反对。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售楼时对业主的承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雕塑的施工行为,同时履行承诺,按规划和楼书中表明的“喷水池”方案在小区中心修建喷泉。

  开发商认为,小区喷泉只是一个设想,并非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条款,不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同时,售楼宣传资料中所载内容是“中央将建有喷水池之设计或相似之特式”,此内容表述是要约邀请且不具有明确、具体的特征,不能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另外,在小区中央所建彩色雕塑亦是与喷水池相似之特式,故对王先生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在售楼时,在其宣传材料中向王先生明示将在小区建有喷水池,此系开发商对业主明确、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即使未在合同中载明亦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未按约在小区中央建设喷水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在**日前,开发商将建在小区的彩色雕塑改建为具有喷水功能的建筑。

案例分析

      开发商的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属于要约邀请,开发商并不需要履行其中约定和承诺,但如果在广告或资料中,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需要像购房合同其他条款一样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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