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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量:253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添加的微信群聊里面发布收购微信号的消息,然后将收到他人的实名微信号贩卖给范某泽(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赚取差价。胡某通过非法买卖他人微信号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还赃款,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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