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慧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纠纷一患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最后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
来源:游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量:379


游慧律师简介: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获得医学学位以及律师证,在校期间,主修医学和法学。



基本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7日陈之女以"面色苍白半个月,咳嗽10天、发热1天"为主诉进入某医院,2014年1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重型);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4、ATG特指血清反应;5、××支原体感染;6、口腔感染。治疗结果为好转。出院医嘱:1、儿科血液专科门诊随访。2、定期复查血常规,肝肾功。3、注意避免感染,加强护理,若有不适及时就诊。2014年1月29日陈之女以"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1个月,再入院输血为主诉进入某医院,2014年1月30日出院。2014年2月3日陈之女以"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1个月,皮肤出血点1天为主诉进入某医院,2014年2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急性上呼吸道感染;2、再生障碍性贫血;3、肛周脓肿;4、肛门盆底痉挛综合症。治疗结果为好转。2014年2月26日陈之女以"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1个月,要求入院输血为主诉进入某医院,2014年2月27日出院。2014年3月5日陈之女以"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2个月余,再发三系低1天为主诉进入某医院,2014年3月7日出院,治疗结果为好转。2014年3月13日陈之女以"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3月,再发三系低1天为主诉进入某医院,2014年4月2日死亡,死亡诊断为: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并呼吸衰竭、胸腔积液;3、严重脓毒血症并脓毒性休克;4、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5、多器官功能性障碍综合症:心功能不全、脑功能不全、凝血功能不全、肝功能异常、急性肾损伤、胃肠功能不全;6、低蛋白血症;7、电解质紊乱;8、心包积液。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陈子女未进行尸体解剖,2014年7月31日陈之女进行火化。陈某为陈之女之父,黄某为陈之女之母。其与某医院在法院主持下经协商共同委托某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某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陈某的女儿陈之女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陈某与黄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某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陈某的女儿陈之女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无因果关系为理,驳回陈某和黄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和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陈某及某医院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经协商后共同委托某医学会作为本案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某医学会接受委托后作出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鉴于该鉴定意见书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作出的,且某医学会和鉴定人均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如鉴定程序不合法等情形而足以导致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依法可予确认。陈某虽然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陈某上诉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陈某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游慧律师简析:医学是一门探索、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往往离不开鉴定。鉴定非常重要,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下很难再启动申请重新鉴定。在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处理赔偿事宜、责任认定中,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鉴定主体可以是医学会,也可以是司法鉴定机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因此,鉴定非常重要,应当根据个案进行选择鉴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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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游慧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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