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群山律师亲办案例
吴斌案的肇事车主应当道歉么
来源:吕群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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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案的肇事车主已找到。无锡警方11日宣布,确认赣C-G098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E776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为“5·29”事故肇事车辆,该事故系意外事故,肇事车车主和司机不必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

同日,吴斌家属表示肇事车主尚欠一个道歉。当天,吴斌生前所在公司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肇事车辆的民事责任。

那么,吴斌案的肇事车主是否需要道歉,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该案中,吴斌在行车中因受铁片袭击身亡,如需追究民事责任属于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其归错原则为“过错原则”,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有明确表述:“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不完全是过错原则,还包括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但就该案而言,对于肇事车主显然是只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都明确包含有“赔礼道歉”。

所以,欲吴斌案的肇事车主道歉,一个基本的法律前提是其主观存在过错,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存地故意或过失。

何为故意,何为过失,在我们国家的民法中并无明确定义,只是在《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刑法的定义中解读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都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

该案中,无锡警方已认定为意外事故,肇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按理,既已认定为意外事故,就说明肇事车主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道歉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过失”认定的严格程度并不完全一致,具体来说,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最严格,对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最为宽松。所以,完全有可能在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认定的意外事故,在民事责任中认定为过失。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即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起码注意,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本不会发生;一般过失又称缺乏善良家长的注意,即行为人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物所应有的注意;轻微过失即行为人缺少极谨慎而精细的管理人的注意。轻微过失由于其要求的注意程度极高,在一般情况下的一般人可能都会犯此过失,因此,对于犯有轻微过失的人如果仅因此认定其非善意,是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苛求,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况且,轻微过失在心理结构上与重大过失不可同日而语,它是一种完全“可以原谅的错误”,因而在法律上它能够成为一种“合法的错误”。

对于此案,最困难的莫过于判定肇事车主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说法,车主、驾驶人要对汽车零部件特别是影响汽车安全行驶的关键部件定期检查维修,装载物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零部件脱落飞出或装载物掉落、遗撒、飘散的,司机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所以此案中认定是否存在过失的关键点应是肇事车主是否尽到了“合理检测”义务。如果车主进行了合理检测,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是车主所不能控制的,那就纯属意外,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说明意外事故是由汽车零部件质量原因引起的,那就是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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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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