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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呢

作者:旷良勇  更新时间 : 2021-10-22  浏览量:374

 隐瞒病史主要看其隐瞒是什么病史,如果其隐瞒的是婚姻法中禁止结婚的病史,那该婚姻就是属于无效婚姻,反之是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那么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

      一、隐瞒病史能否认定是无效婚姻

  要认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十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院调查出对方隐瞒的病史,如果该疾病是属于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之内容即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会被认定为婚姻无效,那么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及严重的精神疾病。

  如果是其他疾病,自然不会认定为无效婚姻。

  二、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此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方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离婚手续在哪里办理

  “夫妻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么协议离婚就应当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若是诉讼离婚一般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那么在几类情况下,诉讼离婚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特别提示的是,经过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

  在进行相关的婚姻效力的认定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婚姻法规定来进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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