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关键词:离婚、婚姻家庭、分居、抚养费、起诉、判决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事实及原告诉请:
原告W与被告M离婚纠纷一案,原告W与被告M于2010年8月份相识,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同年腊月二十在老家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12年1月份生育长子K,于2013年9月份生育女儿K。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对彼此的生活习性以及性格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随着连个孩子的出生,双方经常有矛盾和分歧,被告于2018年上半年离家出走,与原告再无联系,亦未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据此,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原告W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用。
法院认为:
原告W与被告M已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本系合法夫妻,理应珍惜缘分,但自2018年8月被告离家,与原告长期失联,既不负担家庭及孩子的开支费用,又不与原告沟通交流和履行家庭义务,以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M离婚。原、被告已分居三年,且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子女,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W提出的离婚诉请应予以支持。因两个婚生子女自出生后一直在跟随原告生活,继续随原告一起生活更有利其学习和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故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W与被告M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跟随原告W生活至年满十八周岁,被告M自2021年2月起每月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各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M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W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