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亲办案例
贵阳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患者无须为不必要的检查支付费用
来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0
浏览量:192

【分析解答】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这就注定了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不对等地位。患者一经和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服务,使患者早日摆脱疾病的痛苦和恢复身体健康。但是,基于降低医疗责任风险和牟取经济利益的考虑,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利用其在医疗活动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小病大治”,导致患者和家属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情】

        谭某因膝关节不适,到某医院就医。经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膝关节囊肿,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但需要进一步确诊。医生为谭某开出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申请,检查结果是“膝关节未见异常”。谭某对这个结果很高兴,但医生认为还需作膝关节B超检查,B超检查的结果也是未见异常。此时,医生进一步提出再作膝关节CT检查。经过上述检查后,否定了谭某为膝关节囊肿的可能性。

       谭某认为医生让自己接受不必要的检查,花费了大量检查费用,是出于经济目的而“小病大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因协商未果,谭某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不必要的医疗费用,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某医院医生为确诊谭某的病情而安排其接受上述检查,是为了避免误诊、漏诊,是为患者的生命健康考虑,体现了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谭某认为某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医生在为患者谭某诊断的过程中,安排其接受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造成了额外的经济负担,属于“小病大治”,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不适当。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属于非医疗事故纠纷,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而应受《民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谭某多支出的检查费用。

【案例分析】

        本案中,患者因接受不必要的检查,而花费了大量额外的检查费用,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不是人身上的损害,故本案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本案中,医院医生在初步诊断谭某为膝关节囊肿后,为进一步确诊,先是为谭某作了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在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是“膝关节未见异常”后,又为谭某作了膝关节B超检查;在B超检查的结果也是未见异常后,又进一步为谭某作了膝关节CT检查。经过上述检查后,才否定了谭某为膝关节囊肿的可能性。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做不必要的检查。这种做法显然是“小病大治”,存在医疗欺诈的嫌疑。因为根据医疗常规,核磁共振、B超、CT等辅助检查措施都有其“适应征”,在适用上有一定的次序。在怀疑谭某为膝关节囊肿的情况下,医院医生应当根据病情以及三种辅助物理检查措施的特点,首选B超检查,因为它既经济又适用,而首选核磁共振检查是不适当的;在作了核磁共振后再作CT检查也是明显不当的,因为核磁共振是比CT更精密、更先进的检查手段。

【专家提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欺诈患者及其家属,“小病大治”,否则,患者和家属就可以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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