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波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中营业税承担争议解决及相关事项
来源:陈如波律师
发布时间:2006-06-04
浏览量:730

今年五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本律师通过网上、电话、来访接到很多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这一旨在调整房地产业的政策实施后相当部分是关于营业税的交纳在房产买卖合同引起当事人双方纠纷,本律师现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国务办转发《意见》对房产买卖过程中营业税承担等相关问题解析,供大家参考解决争议!
在我国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 根据房产买卖合同中签订、履行情况对涉及营业税的承担方式现作如下解析:

1, 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税费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则应按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由该当事人承担。
2, 《意见》生效前,在合同中对该营业税的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营业税按法定由出卖人承担。
3, 《意见》生效前、后所签订的合同中对该营业税的交纳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由出卖人承担该营业税。
4, 《意见》生效前签订合同,如约定由出卖人承担一切或全部税、费的,则对于之后政策变化产生的税、费由出卖人来承担。
5, 《意见》生效前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因房产买卖产生的一切或全部税、费则对于政策变化产生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6, 《意见》生效前合同中约定对房产买卖产生的(一切费用)没有明确说(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则按约定不明来处理,营业税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出卖人承担,其他的税费也按法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以上如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协商解决以化解纠纷,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另说明上述国务办转发《意见》适用于全国。

二、 对营业税的税率计算及征收地点与日期
1,按规定,在计税依据确定后,对购入未满五年的商品住房出售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简称营业税及附加)总共5.55%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业税的纳税期限:
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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